戴耀廷认选举非法行为 4罪成判囚10个月
非法干扰选举,戴耀廷4罪成判囚10个月。(中新社资料图片)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中,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6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超过25.3万元。他早前由律师代表,承认全部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今午(24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被判囚10个月。
至于同案2名被告,“鸡蛋同盟”董事、55岁的叶剑青,和50岁石守正,早前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改以每人4万元签保守行为处理。
案情指,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戴耀廷于同年4月至9月,曾在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网页介绍“雷动计划”,意图招募5万名选民根据计划提供的建议投票,目标是借词操控选举结果争取非建制派于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取得逾半议席。戴耀廷曾先后于《明报》及《苹果日报》分别刊登了共6个广告,以宣传“雷动计划”,并由任鸡蛋同盟董事的叶剑青及石守正签发共25.3万港元支票,以支付广告费。因“雷动计划”目的乃促使泛民或非建制候选人于选举中当选,上述6项广告费用由此计划衍生,属选举开支,该届相关候选人亦没有申报该些开支,因而戴耀廷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控罪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