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台政策摘要

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粤台资企业,可享受一项目一议及省财政最高1亿元奖励的优惠政策。各地可在以上基础上另行安排支持和奖励措施。

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台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

全面取消台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放开台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台资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台资银行业务范围,允许台资银行在粤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广东省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台商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广东省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简化台资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