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推动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9日在北京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工作。
根据《合作备忘录》所定下的框架,创科局和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会与国家网信办紧密合作及深入探讨,以期通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促进数据在大湾区内跨境安全流动。
创科局局长孙东表示,促进数据在大湾区流动是推动粤港澳三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能降低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亦能促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助力香港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合作备忘录》更有助于内地数据方便、有序地跨境流通至香港,有利于将香港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港。
孙东昨日在出席活动时表示,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是推动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措施。“我们相信有关的数据流动,不仅可以降低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也有助于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提升大湾区的整体实力。”
孙东:有助香港发展成国际数据港
孙东指出,数据主要分敏感数据和非敏感数据,非敏感数据可以自由流动,但是敏感数据,比如说一些个人数据,还有一些行业内的重要数据等等,就无法流动到香港。而通过本次合作备忘录的安排,将为这些敏感的、重要的数据有序、安全地流动到香港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和措施,对香港未来发展成国际数据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至于私隐问题,孙东表示市民不用担心。他指出:“在香港,现在我们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方面,对于个人数据有很清晰的规范,比如说它的33条对于个人数据出境,也提出了明确的指引。还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2014年颁布了个人数据出境管理指引,这个指引在去年又得到进一步的更新,我们相信这些指引对于我们保证香港,特别是个人资料的保护会继续起到重要的作用。”孙东进一步强调,在本次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相关部门输出和接受的单位都会签订一个严格的合同,以确保有关的数据能够稳妥地输入和输出。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回复查询时表示,在香港,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转移)均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管。
私隐署:数据跨境受条例保障
私隐专员公署提到,如资料使用者需要跨境转移个人资料到香港以外的地方,需要遵守《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包括《私隐条例》附表一内的相关保障资料原则。而根据保障资料第3原则,除非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及自愿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事实上,香港既有的数据出境措施受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管,不受此合作备忘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