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国歌条例》 6月12日刊宪即时生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特区立法会通过的《国歌条例》。《国歌条例》将于6月12日刊宪公布,之后即时正式生效。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当日消息,林郑月娥说,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立法维护国歌的尊严,是特区应有之义。

林郑月娥表示,很高兴《国歌条例》6月12日正式刊宪生效,标志着特区履行宪制责任,亦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国歌条例》为奏唱、保护及推广国歌订定条文,以维护国家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精神。《国歌条例》所订明的罪行只涉及不当使用国歌,或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

林郑月娥还表示,期望香港市民自觉尊重国歌,因此推广国歌的工作至为重要。为了让下一代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国歌奏唱的礼仪,特区政府教育局会更新学与教资源,并以通告形式向学校发出指示,支援学校教导学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7年9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并于同年11月4日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

《国歌条例草案》在2019年1月提交特区立法会首读和二读,并在今年6月4日在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总台记者 周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