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法官沈小民有偏袒暴动案被告之嫌
质疑法律观点出错或超越事实裁断者职能 冀律政司速上诉
在去年“8.31”湾仔暴动案中,有八人被控参与暴动,其中女社工陈虹秀今年9月29日被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当庭释放;前日,余下七名被告亦被沈官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采报访问时表示,该案的裁决引起社会强烈回响,普遍认为法官有偏袒被告之嫌,质疑法官的法律观点出错,并可能已超越事实裁断者的职能,冀律政司尽快提出上诉,回应社会疑问。
八名被告中,社工陈虹秀于较早前于区域法院被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当庭释放;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前日再裁定余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在裁决时接纳辩方的部分看法,称不排除众被告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
就被告衣着方面,沈官亦称“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而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护自己”也是“无可厚非”,更称众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甚或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
陈曼琪:需釐清法官言论是否有误
对于有关判决,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律政司须就该宗暴动案提出上诉,釐清沈官提出“难得的历史性时刻”,黑色衣着装备是“防护性”,逃跑是对警方的“恐惧”等言论,是否有法律错误、事实裁断是否明显不稳妥。她质疑一名合理的法官不会作出如此的言论。
陈曼琪指出,案例上、法例上并没有订明一个人到达犯罪现场多久才算是参与其中,“如果该地点在该人到达前已有犯罪行为出现,而该犯罪行为之广,一个合理的人士理应知道该地点在他到达时已有犯罪行为进行中,加上该人的装束外表有否明显表现出他是一名纯粹旁观者,法庭应有足够证据作出定罪,至少是参与非法集结罪。”
她质疑,如果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基础上作出对被告有利的推测,可能已有违其中立性,亦可能已超越其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马恩国:判刑理据不符无罪释放条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今次沈官的判刑理据,无论从法律上或事实上,七名被告的罪行并不符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获得无罪释放的条件。他指出,该宗案件裁决后,引起社会强烈回响,普遍认为法官有偏袒被告之嫌。为免影响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心,律政司应该尽快提出上诉,澄清各种疑点。
容海恩:类似案件应一并检视
大律师、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表示,当日湾仔一带发生大规模的暴乱场面,作为一名正常人,不会到此区,就算避无可避,也会找一个安全的地方保护自己,根本不会专程跑到最前线,加上当事人的装扮,随身带备的物品等,均令人感到疑似参与暴乱行为,完全与所谓“见证历史性时刻”拉不上任何关系。基于种种的法律理据和事实,与裁决结果不相称,律政司应该提出上诉,澄清是否有某些重要法律观点未被考虑。
她更指出,近期亦有多宗类似性质的案件,律政司应一并检视,正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