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林郑月娥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特区具有法律效力。(点新闻记者麦钧杰摄)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11日)下午见传媒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了关於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根据决定,宣扬或者支持「港独」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资格等。林郑月娥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特区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有权监督及解释基本法的实施。因此,港府随后宣布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林郑月娥表示,因为本港疫情严峻,不能自行处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后产生的立法会任期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作出决定,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林郑月娥指出,早前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涉及立法会任期的问题,并没有涉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问题。
林郑月娥指出,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早前,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结束前的7月30日,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包括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梁继昌4人,被选举主任依法裁定提名无效,因此一个不符合立法会参选资格及条件的人,不能出任立法会议员。林郑月娥强调,如果不符合立法会参选资格的人出任立法会议员,明显偏离基本法第104条。